口岸爆炸案│高级警员不同意辩方质疑 强调使用私人笔记作记录及整合在调查报告
2025-01-24 10:52
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,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41天审讯。高级警员供称,他在2020年3月曾参与拘捕首被告何卓为的行动,并协助同事记录时间和处理文件等。辩方盘问下,质疑高级警员的记事册记录不全或「选择性」作出记录。高级警员称自己当时在私人笔记簿有作出记录,事后亦整合到调查报告中,而记事册则只记录了他本人亲自参与的工作。
高级警员否认「选择性」填写记事册
现驻网罪科、案发时驻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的高级警员黄维杰,他于2020年3月7日至8日随队参与拘捕何卓为的行动,负责登记时间及协助同事。
辩方盘问时,指黄的警员记事册没有记录2020年3月8日凌晨12时半至2时46分发生的事情。黄同意,但称当时使用自己的私人笔记簿作记录,其后再把资料填写到一份调查报告。辩方问黄,是否「选择性」填写记事册。黄不同意,解释他有参与的工作才会记录在记事册上。
辩方续指,根据黄的记事册记录,凌晨2时46分至3时7分、及约凌晨3时半,何卓为两度会见律师,黄在接见室门外把守;问到当时警员梁家俊、李百谦、警长刘永旭及警署警长林伟亮在甚么位置。黄称不知道,但指自己独自在门外把守。
当年撰写调查报告或已「碎毁」
黄又称,梁家俊和李百谦当日凌晨12时半至2时46分在接见室内调查何卓为期间,他在另一房间内记录笔记簿,不知道其他队员在干甚么;约3时半后,他亦在协助处理文件工作,所以不知道何卓为被带去进行录影会面,但同日早上8日时后,队伍曾集合讨论早前处理的工作。
辩方又指,控方手头上并没有黄提到的调查报告。黄解释,当时驻守的C2-3小队有习惯每天填写调查报告,「工作记录簿咁样」,可能当初小队没有把调查报告提供给负责调查案件的C2-2小队,事隔多年后,「无留低㗎啦,有可能碎毁咗㗎啦」。控方覆问时,黄亦称C2-3队在2020年7月1日解散,他亦加入到其他队伍工作。
撷取何卓为电话内TG讯息
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警长李纹龙供称,2020年3月8日凌晨1时许,从警员李百谦接收3部何卓为身上搜出的手机,并依对方要求撷取当中Telegram讯息,李百谦又展示记事册上何卓为的同意声明和提供的手机密码;李纹龙其后对涉案金色iPhone拍摄了共136张相片及烧录成光碟,另一部涉案黑色iPhone没有特别发现,馀下的银色三星手机则未能启动,及至凌晨3时许,李纹龙把3部电话交回李百谦。
辩方盘问下,李纹龙称凌晨1时许在接见室内接收3部电话,而他当时没有在房间内看到黄;后来他透过接见室通往公众范围及进入另一房间,独自在内拍摄手机及烧录光碟,并于近早上6时把光碟交给李百谦。
网罪科警员覃道供称,他于2020年3月9日处理何卓为的金色和黑色iPhone,用软件撷取当中资料,及后由警长温文镜拣选资料和烧录进光碟内。
辩方盘问指,以警方当时法证技术,除非有密码,否则不足以透过Cellebrite撷取两部电话内的资料。覃不同意,指须视乎电话型号和电话软件版本,「有可能做到,亦都有可能做唔到嘅」;另同意当时警方搜查令不涵盖电话卡,故没有处理。下周一续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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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、26岁装修工李嘉滨、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、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、29岁文员杨怡斯、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、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。
首7名被告被控「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」罪,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,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,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、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、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。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、即「串谋导致爆炸」罪。李嘉滨另被控「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」罪。周皓文则被控一项「企图制造炸药」罪。
案件编号:HCCC186/2022
法庭记者:王仁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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