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政司上訴禁「獨歌」 國安法治整合考慮

2023-08-08 00:00

高等法院早前拒絕就「港獨」歌曲《願榮光歸香港》批出臨時禁制令,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天決定就相關判決提出上訴。當局上訴,並不讓人感到驚訝,因事件涉及維護國家安全、保障國歌的尊嚴,須釐清觀點,讓上訴庭對原訟法庭判決作出研判,既可彰顯香港法治公正,又能傳遞對「港獨」零容忍的訊息,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政責任。
言論自由有底線不容逾越

高院法官早前在考慮到禁制令的有效性、沒有特定被告,執法上有困難;強制執行禁制令時會與相關刑事法律有衝突,以及禁制令可能產生「寒蟬效應」等因素,拒絕律政司的臨時禁制令申請。判決頒下後,引起社會嘩然,指法庭判決只着眼於執法的技術問題,卻忽略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凌駕性要求。

由於香港奉行普通法,法庭審理案件時只會根據呈堂證供和法律觀點進行聆訊,不會考慮任何政治因素,故即使司法機構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,也只能透過法律層面維護。為了維護本港法治精神和普通法制度,林定國唯有循法律程序,通過上訴過程,就高院判決中一些不認同的法律觀點逐一反駁,尋求法院自行糾正。

連日來,社會人士不斷發聲,就高院判決提出一些不同意見。首先,法庭認為禁制令所針對的行為本身屬刑事罪行,《香港國安法》已可覆蓋,而《香港國安法》的刑罰遠比禁制令的罰則重,為何仍要多此一舉,申請發出禁制令?法庭更擔心禁制令執行程序可能會與《香港國安法》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程序有衝突,造成「一罪兩審」。

自《香港國安法》制定後,已發揮出定海神針作用,而國安法只針對分裂國家、顛覆國家政權、恐怖活動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4項最嚴重罪行,至於其他相對較輕的罪行,可通過其他法例或法律工具處理,而選擇用哪條法例作出檢控是控方的責任,毋須法官過慮會造成「一罪兩審」。故此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工具越周全,香港社會安全秩序更穩固,國安法與禁制令不應是互相衝突,而是可相輔相成。

至於執法有難度,成為拒絕頒發禁制令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腳。正因為執法難,更需要尋求法庭配合,以禁制令形式進行,效果更事半功倍。正如當日律政司入稟法庭申請禁制令,各個網絡平台為免觸碰香港法律風險,隨即紛紛自行將《願榮光歸香港》下架,反映執法難可能是想當然而已。

此外,法庭擔心禁制令可能產生「寒蟬效應」,令動機清白人士或會因害怕違反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,因而選擇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常活動,並影響言論自由的觀點,也讓人難以理解。法官認同《願榮光歸香港》被有效地用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具煽動意圖,該曲鼓吹「港獨」,觸及國安法紅線是顯而易見,但法官卻在判詞中用上「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常活動」,易令人產生誤解,以為是正常歌曲,在網上下載、轉發,最終誤墮法網。而歌曲在YouTube平台出現時名為「香港國歌」,導致外國人在網上搜尋時,錯誤把該歌曲當成國歌,頻頻在國際體育賽事中播放。
釐清觀點法院自我糾正裁決

事實上,言論自由並非無底線。以德國為例,有法例禁止歌頌納粹黨的歌曲、展示納粹徽號,德國此舉並沒有招來打壓言論自由的批評,為何香港法庭卻對禁制「港獨」歌曲扯上言論自由、對「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」云云。

由於《願榮光歸香港》是一首播獨歌曲,事關國家安全利益,律政司有必要上訴申明觀點,要求法院自我糾正,向社會釋出清晰訊息,禁制該歌曲是合情、合理和合法,讓公眾明白到下載、傳播、發放和表演均構成刑事罪,後果嚴重,切勿以身試法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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